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赡养子女、探视权等事宜。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孩子的姓名时,该约定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姓名(包括字号)应当采用传承的家族姓氏和常用名,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规定孩子的姓名与法定原则相悖,那么此约定是无效的,即不能成为法律的依据。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书面约定,这种协商的结果是经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方能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的姓名,但孩子的法定姓名在法律上与其父母的意愿无关,因此当孩子年满18岁成年后,其有权自由选择其姓名,且其选择的姓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孩子的姓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相悖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则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