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分享一起关于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案例。该案件发生在某省的一个城市。拆迁方为该市政府,被拆迁方为某小区业主。
在此案中,政府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政府向业主支付一定的补偿款,并将业主的房屋拆除。然而,业主认为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与实际价值不符,并要求政府将补偿款提高。政府拒绝了业主的要求,认为该协议双方已达成一致,拒绝修改协议内容。
在此背景下,业主选择了起诉政府,并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法庭最终判定该拆迁协议无效,并要求政府重新与业主协商补偿标准。
判决书中列出的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经过业主的独立审查和确认。业主并不明确协议中补偿款的具体数字所代表的意义和得失。因此该协议不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综合平衡。只要中央、地方或者政府部门确认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准确性,就可能引起法院对拆迁费用提出质疑。
最后,补偿协议应当由双方真实地协商,达成平等协议。在此案中,政府单方面向业主提出拆迁补偿金额,而未经过业主打价和反问价,导致该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总之,本次案例表明,拆迁协议中必须在双方平等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否则该协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