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原有住房因为政府的工程建设,房屋拆除等原因而需要进行搬迁并获得政府提供的新住房。对于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计征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该明确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性住房,而非商业性住房。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公共福利性住房不适用营业税税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其次,如果拆迁安置房属于商业性住房,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规定,应该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城市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的比例为5%。
最后,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兼具住宅和商业用途,那么应该根据住宅和商业的比例分别计算营业税。例如,如果拆迁安置房的50%用于商业,50%用于住宅,那么营业税应该按照销售额的5%计算50%的部分,而另外50%部分不适用营业税计征。
总之,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计征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特别是需要注意区分公共福利性住房和商业性住房,避免因为计算错误而导致税款的浪费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