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探视孩子的内容应该十分清晰明了,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好地保护。以下是一个示例:
第一条 探视时间
1.1 被探视人父亲/母亲有权每周在周末或节假日探视未成年子女一天,时间从9:00am至6:00pm.
1.2 另外,被探视人父亲/母亲可根据需要向另一方提出额外的探视请求,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第二条 探视方式
2.1 被探视人父亲/母亲有权决定探视地点和方式,但必须采取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
2.2 如果父亲/母亲自己无法探视,探视权可以暂时委托给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但必须经过对方同意。
第三条 其他约定
3.1 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义务保证孩子与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不得干涉对方与孩子之间的联系。
3.2 如孩子有特殊需要,需要额外的照顾和关注,父母双方应互相配合,协商解决,不能以此为理由干扰对方的探视权。
通过这样的离婚协议,父母双方可以明确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执和纷争,让孩子在离婚后依然能够受到双方父母的呵护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