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委托管理、经管、招待、差旅等名义,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物品、票据、文书等挪作个人或非法组织用途,达到逃避监管、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但是,这并不妨碍受害者民事起诉。
首先,挪用公款有侵权性质。公款本是用于公共事务的财产,如果有人将其挪用,就相当于剥夺了公众的财产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基于此原则,受害人可以对挪用公款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予以赔偿。
其次,挪用公款也侵犯了公务员的职务义务。公务员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优先,并要求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如果违反了职务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务的开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受害人也可以以此为基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给予赔偿。
最后,挪用公款也涉及到了道德伦理。公款是社会应该共同保障的资产,而挪用公款就是缺德行为,侵犯了公共良心,因此受害人可在道德上诉求,要求其道歉或作出相应的赔偿。
总之,挪用公款虽属于刑事犯罪,但同时也具有民事责任,对受害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其损失是可以民事起诉予以追究的,但需要注意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