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亿的行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意味着对公共资金的不负责任和利益侵害。针对此行为,我认为应该定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首先,贪污罪是指以职务便利触犯法律,占有、使用、收受财物,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正是以职务便利之名,把公款据为己有,要么自己侵占,要么用于他人谋取利益,因此贪污罪是不能回避的。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或行使职权侵吞、骗取、侵占或其他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往往伴随着贪污行为,这意味着该罪名应该同时适用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在法律上,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应定罪从重,例如获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这是为了保护公共资源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遏制以权谋私、腐败的现象。
总之,挪用公款上亿的行为是一个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严格惩处。只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罚处,才能树立起最基本的法律尊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