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我国《物权法》和《宅基地条例》的规定,是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土地权利形式。具体来讲,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分配或继承的方式,是用以确保农民生活和生产的住房用地或必要的生产设施用地。
在我的国家,《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一系列的行为都需要专门的土地使用证书,因此,农村宅基地也是需要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宅基地的被拨用人权利主体是集体成员,享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但宅基地的出售、让与等行为还需要获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宅基地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交由农民自己来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要对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情况定期向农民说明情况。
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有保障的,同时也给农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保障,也可以稳定村庄建设,更加有利于实现优质、可持续的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