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自己不当的行为,将本单位或高度以上单位的公款占为己有或擅自使用,致使财物遗失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在刑法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时效追溯,也是需要进行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罪刑法定,无法逆反法律的原则。而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在《刑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自犯罪时起计算。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的追溯时效为10年。而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罪行发生后超过了10年,就不能对该罪行进行追诉了。
同时,在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情况可以中断追诉时效,例如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等。对于这些情况,追诉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但是,即便如此,也必须在原来的追诉时效内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适用的追溯时效为10年,不能超过该时限追诉。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可能会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诉,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