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使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但随之而来也带来了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问题。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宁波市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拆迁安置政策,其中就涉及到了契税问题。
根据《宁波市关于房产转让契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宁波市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实行免征契税政策。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将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1. 房屋为政府或单位拆迁补偿的奖励性安置房、物业服务性住宅或公租房。
2. 拆迁户在安置房内居住年限不少于3年。
3. 房屋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再次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户在3年的居住期内转让房屋,则需要按照当前的契税标准去缴纳契税,而非享受免征政策。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宁波市政府确实实行了免征契税的政策,这也为被拆迁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当然,对于拆迁安置政策还有许多需要优化和完善的地方,以更好地满足拆迁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