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一个人在担任公职或者依法管理公款的企事业单位财务职务期间,将公款或其他财产挪作他用,或者私分、侵占、骗取、挤占、截留、窃取、买卖公款或者虚报冒领公款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这个罪行与借款人没有直接关系。
借款人是指在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另有约定,以其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借用公款。借款人只需要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而不必承担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人挪用公款,那么他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是以合法的方式借款,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在担任公职或者依法管理公款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跟借款人无关。借款人如有挪用行为,将属于其他法律问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