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或者非法占有、使用、转移或者隐瞒公款等行为。因此,从字面上看,付利息并未涉及将公款挪作私用或非法占有等情形,因此理论上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现实情况下,如果付利息的行为旨在获取私人利益,或者因不当利益关系而不当地使用公款以支付利息,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例如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等。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其他罪名。
此外,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支付利息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包括开具合法发票、记录准确账务等,否则可能面临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罪名的指控。因此,在支付利息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