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其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就其形式而言,离婚协议书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加盖公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协议书中有涉及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重大事宜,则协议书必须加盖公章方可具有证明和执行的效力。
根据《证据法》的规定,公章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证明,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效力。在协议书中加盖公章,可以增强协议书的证明效力和权威性,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协议书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法院也通常要求协议书上必须有公章才能受理和执行。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离婚协议书达成之前,一方已经去世或身体无法行动,则无法加盖公章。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原件上是否有公章,取决于双方协商达成的内容,涉及到共同财产等重大事宜的,建议加盖公章以提高协议书的证明效力和权威性,并避免发生可能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