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团体和单位的其他非法活动而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的犯罪。挪用公款行为一般都是在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独断使用公款时产生的,而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也是相当大的。
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通常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之一,会被认定为“巨额”,依法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而当挪用公款的金额高达100万元及以上时,则属于“特别巨额”,其处罚更为严厉。
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是重大的,首先它会直接导致公共财产的流失,让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这种行为会严重损伤国家和社会对公职人员的信任,从而进一步破坏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再加上挪用公款一般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因此其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也更为严重。
在我国,许多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都已经受到了惩罚,一些公职人员曾因为挪用公款而被判刑。然而,我们也需要不断加强对挪用公款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该行为,从而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害,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