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将其掌管的公款、公物挪为私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占有公款、公物,情节恶劣,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的挪用数额较大,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挪用公款的数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掌握的公款挪为私用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一般情况下,数额超过5000元则会被认为是挪用公款。但如果被告人职务特别重要,超过1000元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2. 使用公款的目的。用公款为个人、家庭或单位的其他业务支付费用,就属于挪用公款。如果使用公款符合公务需要,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3. 是否存在挪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必须存在实际的挪用行为和非法占有或支配的行为。
4. 是否属于公款、公物。挪用的是非公款、非公物,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占有、使用了属于公共事务应该使用的公款公物,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经济犯罪,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更应该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务,忠诚于人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忌有贪腐之心,否则将承担惨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