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机关单位违规使用公共财产或信用,占有或使用的行为。它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还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挪用公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滥用职权,将公款或公物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或者将公共财产或信用占为己有或借此牟利;
2. 拨付或报销虚假的费用,在不规范的预算和会计管理措施下,以虚假的材料或手段骗取公款、套取费用、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诈骗;
3. 向别人借用公款或者公物,以个人名义借用公款或者公物,并且不履行归还手续的义务;
4. 不法占有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可以出售、挂牌、租赁造成的损失;
5. 假借特殊情况,侵占公款。如 :声称疫情、抗旱、救灾等需要筹集资金,实际上将资金挪用至非工作用途。
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社会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破坏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构建起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