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给协议通常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没有与被拆迁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署拆迁协议,就开始强行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或土地。这种行为侵犯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被追究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拆迁不给协议通常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拆迁不给协议属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如果拆迁方在没有征得被拆迁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违反《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必须严格按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操作。其中规定,拆迁双方必须签订拆迁协议,在协议上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合理。如果拆迁方没有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就开始拆除房屋或土地,就属于违反了《拆迁管理条例》。
三、涉嫌犯罪
如果拆迁方拆除居民房屋或土地,还长期占用拆迁地,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罪”和“强迫交易罪”。这两个罪名容易导致罪责较重的刑事责任。
总之,拆迁不给协议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方也应该积极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