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
因此,残疾人离婚后仍有权利要求抚养子女。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离婚时,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和程序都是一样的,抚养应由双方父母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做出判决。残疾人离婚后,要求抚养子女不受身体障碍的限制,只要能够保证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健康,就有权利提出抚养要求,并在亲权亲属关系法律程序中获得平等保护。
当然,在具体判决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决。如果离婚后,残疾人的生活能力较差,无法独立照顾子女,或者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等,可能会影响抚养子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残疾人无法获得子女抚养权。
总体来说,残疾人离婚后也有权利要求抚养子女,但要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残疾人的生活能力较差,无法独立照顾子女,则可能被判定无法获得抚养权。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子女的权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