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初的离婚法中,离婚过错通常是决定孩子抚养权的主要因素。如果离婚是由某个配偶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法院通常会判定该配偶失去抚养孩子的权利。然而,现在离婚法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离婚法倾向于实行“无过错离婚”原则,即离婚不再需要人为地定罪。如果离婚是由双方共同的决定或彼此之间的不和而引起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抚养权。
这种变化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司法系统日渐认识到将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配偶并不总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另一个原因是,人们日益认识到将离婚和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联系起来并不总是明智的做法,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争吵和矛盾,进而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此外,法律也越来越意识到对方配偶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原因,而是结果。因此,离婚法正逐步消除离婚过错与孩子抚养权之间的联系。
当然,如果一个配偶的行为被认为对孩子构成极大的危害,比如虐待、荒唐无度的消费、涉毒等,法院仍然有权夺去他的抚养权。但是,即使这种情况发生,法院决定的还是孩子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单方面惩罚离婚过错方或者报复他们的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不一定需要离婚过错,并且离婚过错通常也不是最关键的因素。孩子的最佳利益应该始终是法院决定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