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夫妻自愿达成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离婚协议的签署及生效过程中,是否有送达回证的问题较为常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需要签署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是必须交由法院审查,经过审查后生效的文书。因此,离婚协议是需要送达给对方的,而送达过程中最好能够取得收件人签收的回证,以证明协议已经正式送达。
然而,实际上,送达回证并不是强制要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回证是送达人送达文书所得到的收件人签名、日期及签收人的姓名、单位、服务时间等记载的单据。”这意味着,送达回证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人能够证明已经按规定进行了送达,就算是有效的送达。
如果出现争议,需要证明是否已经进行了送达,法院会根据各种证据来认定送达是否有效。如果双方都已在协议上签字,而且已经生效,当然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没有提供送达回证,但可以证明对方已经知道了离婚协议的内容,那么也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因此,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虽然送达回证是有利于证明送达的有效性,但并非强制要求。
总之,送达回证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对于双方的交往还是十分有益的,一旦出现纠纷也有利于证明相应事实。建议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最好能够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好送达记录,以便日后需要证明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