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其法律效力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在我国,自愿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应当协议离婚为原则,协议离婚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无未成年子女或者经过婚姻家庭调解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达成协议;三、未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或者经过协商对共同财产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四、协议书已送交婚姻登记机关并报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愿协议离婚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离婚方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夫妻双方自愿协议、无未成年子女或经过婚姻家庭调解,共同财产问题已经达成协议等。
此外,自愿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诉讼案件的争议在诉讼中或者诉讼结束后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民事诉讼中结束争议的方法之一。”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的离婚案件也可以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过法院确认,从而达到离婚的法律效果。
因此,自愿协议离婚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一种离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做好协议书的起草和送交注册机关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