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拆迁安置合同
甲方:拆迁委员会(或政府部门)
乙方:门面房业主
鉴于乙方所居住的房屋被政府部门征收,且乙方是该房屋唯一合法所有人,为了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和提供适当的安置,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拆迁补偿
1、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补偿标准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2、由甲方及时提供拆迁补偿款,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安置房屋
1、甲方将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安置房屋。
2、安置房屋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并与乙方同意, 安置房屋的面积和品质不低于原房屋。
3、由于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安置的,甲方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4、安置后,乙方应自行负责水、电、气等生活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等。
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处理。
3、本合同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当地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