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在协会中,公款是属于所有会员的,而非个别人员所有。因此,协会人员如若私自挪用公款,就扰乱了协会治理秩序。这种行为应当予以打击。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为“贪污罪”的一种。贪污罪分为直接贪污和受贿犯罪,前者是指以职务便利,侵吞、挪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后者则是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
协会人员挪用公款的性质应该是直接贪污,因为其行为是以担任协会职务之便利为前提的。如果协会人员存心挪用公款,就将面临贪污罪的处罚,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可能面临数十年甚至终身监禁的惩罚。
除了刑罚外,协会人员挪用公款还有可能面临一系列行政处罚,例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撤销职务、处以罚款等。这样的处罚旨在维护协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这样,会员们才会对协会治理充满信心,才能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
总之,协会人员如果挪用公款,就是违反法律、损害协会利益、背弃职责。政府应该加强对协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协会治理的规范化、合法化和公正化。同时,协会人员也应当强化自我教育,自觉遵守法律、遵守协会章程,以良好的形象赢得会员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