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私分、私吞或者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所得的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政治纪律。因此,挪用公款已经成为了国家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遭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对挪用公款的定义是非常清楚的,挪用公款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个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国家机关的财产用于非法、私人的目的,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是以人民币为单位,最低的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
然而,如果从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的标准应该比法律规定的更高。毕竟,我们的各种公共资源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如果行政公职人员将公共资源、公共财产滥用为私人利益,那么他本身就是在侵犯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搞挪用公款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只是要依法惩处,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证行政公职人员和公共财产的最大安全性和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