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而提供的替代性住房。由于是政府出资兴建和分配,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上,房屋通常是政府所有,被拆迁户可以获得使用权,但并不拥有房屋所有权。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不算大产权。
大产权是指在我国法律中,房屋产权的最高形式,是指房屋归属人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支配权力和处分权力。在大产权的范畴内,产权人可以合法地出售、出租、交换房屋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进行房屋的改建、装修等活动。换句话说,大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完全支配他们的房屋,并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最大的自由权利。
而相比之下,拆迁安置房是一种政府为保障被拆迁户住房权利而提供的替代性住房,产权往往归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被拆迁户只是获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并没有对房屋的完全支配和处置权,因此拆迁安置房并不算大产权。
虽然拆迁安置房不算大产权,但在实际生活中,拆迁安置房对于被拆迁户来说也具有很实际的意义。它为被拆迁户提供了基本住房保障,让他们能够避免因拆迁而无家可归,并且可以在新的居住环境中重新开始生活。因此,虽然拆迁安置房不算大产权,但它对被拆迁户的生活和安全确实有着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