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挪用公款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贪污罪或者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挪用、私分、侵占或者收受赃款、赃物而得到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公物、公用车辆以及其他公用财物,或者以其他不法手段擅自处分国家机关的公款、公物、公用车辆以及其他公用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定罪处罚。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对财务人员在公款挪用行为中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其挪用的公款数额、时间、场所等作为定罪的证据。
其次,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挪用的数额的多少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就应当被定为贪污罪;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就应当被定为挪用公款罪。根据不同案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和常见犯罪的判例,华东政法大学研究人员建议贪污金额超过2万元应当以贪污罪量刑,反之量刑档次则会有所降低。
最后,需要根据犯罪事实的轻重,确定具体的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当然,具体要看到底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并且量刑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财务人员挪用公款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依法进行惩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有效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