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针对拆迁行政协议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但是,对于拆迁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产权,其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受到《物权法》的规定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有观点认为,针对拆迁行政协议的起诉时效应为二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被征收人与拆迁单位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应以协议签订之日为起算日,并以三个月为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被征收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在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不能确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与被征收人与拆迁单位达成协议的时间轴有关。
综上所述,针对拆迁行政协议的起诉时效期限,暂无统一规定,并受到多种法律法规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起诉时效期限才是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