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约定违约金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增加。”因此,在拆迁安置房的合同中,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旦拆迁安置房超期,拆迁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违约金,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屋出租期限、租金等因素来确定违约金。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拆迁安置房超期是由产生出租方违约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于违约方来说,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是应有的。而对于承租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并在租期内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以免引起纠纷。
总之,拆迁安置房超期有违约金这一问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则可协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遵守合同规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