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挪用公款事件是指在山东省郯城县发生的一宗挪用公款的事件。此事件发生于2015年,由时任郯城县委书记李光前挪用公款引起。
此事件的详细经过是:李光前自2012年起,多次使用公款,用于支付其家庭的水电费以及购买家具等用品。同时,他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多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挪到个人账户中。而李光前的挪用公款行为一直到2015年才被发现,经审查发现其涉案金额达到了105万余元。
事件发生后,经过调查,李光前被免去了县委书记职务,并被调查处理。在此之后,李光前身陷法网,被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判刑2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此事件的严重性在于,挪用公款扰乱了政府财务的正常运转,扰乱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对政府的形象不利,影响了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公款的管理,严格审查公款使用情况,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