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挪用公款事件,是指甘肃省庆阳市静宁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富民在担任静宁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进行挪用公款、决策失当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这起事件最早于2013年11月引发关注,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和调查,2015年5月,中央纪委对张富民开展了留置审查,并在2016年7月宣布展开正式调查。最终,张富民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来说,张富民的违法行为包括:在规定程序外,擅自决定拨付数千万元的投资项目资金,且部分违反规定使用;在与企业谈判时,接受贿赂近500万元;私存公款近千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审批程序,给予他人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投资和经商。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静宁挪用公款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反腐败、反贪污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以法治为保障,以道德建设为引领,打造一个干净、廉洁、阳光的政治生态。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双重预防”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遏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