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有关拆迁安置房转让的规定非常严格,一般来说是不允许转让的。这是因为政府的初衷是通过拆迁安置来解决居民因城市建设而遭受的经济及生活苦难,而不是通过赚取房屋价值来谋取私利。为了保持这一初衷,北京市政府在规划、审批、分配拆迁安置房屋的时候就已经规定了许多限制。
首先,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如5年或10年),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要经过政府的审批,而且价格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正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其次,转让的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方必须是居住在该房屋里的正式业权人,购买方必须是符合本地居住条件的人等等。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对于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服务行业、社会保障机构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或租借,但政府并不会将这些转让用途全部管控。此外,拆迁安置房还可以进行家庭共有、红白事出租、赠与等处理方式,但转让人必须事先公示,符合政府规定的这些程序和标准才可以通过审批程序。
总之,北京市政府一直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拆迁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利和价值,如果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转让拆迁安置房是明确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