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拆迁则是政府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对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
因此,协议书不能替代拆迁。一方面,拆迁是由政府来实施的,需要有法定程序和手续,必须经过事先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等程序,使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协议书双方是私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够对政府所做的决定产生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拆迁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不是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的。如果个人或单位不同意拆迁,只凭协议书是无法替代拆迁的。因为政府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不能凭个人或单位的自愿来决定。
综上所述,协议书不能代替拆迁。如果有拆迁需求,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征收,不能够采用协议书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