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而设立的土地制度,是农民们的合法产权,在保障农村民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宅基地工人是具有所有权的。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权利,即地权和屋权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地权和屋权,可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自由支配。
其次,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明确的保障。《宅基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批准的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属于使用人的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工人在超出合法使用范围之外使用宅基地时,就会构成对集体财产的侵占,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最后,农村宅基地工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宅基地所有权。不论是在宅基地权属争议方面,还是在宅基地违法占用纠纷处理上,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农村宅基地工人应当认识到拥有了自己的农村宅基地,就具有了自己的合法产权,应当依法保慕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工人具有所有权。同时,应当珍视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产权,合法使用宅基地,切勿超范围占用,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而损害了自己的宅基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