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挪用公款罪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共同策划、实施从公共账户中非法取款、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该罪行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 共同犯罪: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谋划、实施犯罪,实现分工协作或互相配合的犯罪行为。
2. 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管理、保管、处置公共财物职责的人员将公款挪用于非法用途,或者虚列支出,等于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3. 数额巨大:挪用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超过规定的数额,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挪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的财物数额大于2万元人民币。
共同挪用公款罪在具体实施中,可能涉及密谋、贿赂参与人员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该罪行的处罚也非常严厉。相比于单独挪用公款罪,共同挪用公款罪更为恶劣,因为涉及的人员更多,影响面更大,社会危害也更大。
总之,共同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涉及公共财产保护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仅会引起社会不安定,也会严重影响国家的财产保护制度。因此,必须加大刑事惩处力度,加强司法监管,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