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承办、管理或监管职务之名义,将公共财物或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机关或单位委托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挪作私用或者输送、转移、隐匿、炒作、侵吞、挥霍、故意毁损等行为。对于对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
1.公款的性质
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看这些公款的性质,公款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其使用受到特殊的法律规定,若将其挪用或者私自处置,则必然涉嫌犯罪。
2.犯罪的主观意图
在挪用公款的犯罪中,必须要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即主观方必须要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志刻意地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在审判中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意愿和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否与挪用公款形成直接的关联。
3.挪用的数额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巨额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挪用的数额的大小。根据法律,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在500上万以下的属于挪用公款罪,若超过500万元,则属于挪用巨额公款罪。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明确所涉及的数额。
4.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在审判挪用公款的罪行时,还应该考虑到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中利用职务的优势将公款挪用并私自处置,认定犯罪事实的时间和地点应该是在职务上进行的。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充分考虑多个因素综合评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