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与被告**曾经结为夫妻,育有一个年龄为X岁的孩子**。 我们离婚已经X年,孩子的监护权一直由我独自行使,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经常性的看护和照顾孩子。近来,被告提出要抚养孩子,我认为他不具备抚养能力,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孩子仍由我行使监护权。
首先,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经常性的看护和照顾孩子,对其情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孩子始终渴望父母的关爱和陪伴,而被告的长期离开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不良的影响。
其次,被告并没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就经济方面而言,孩子的日常开销及教育费用都由我承担,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且无固定收入,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就情感方面而言,被告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极其有限,无法给孩子提供足够的关爱和陪伴,也不了解孩子的成长需求和优点缺点,难以让孩子得到良好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发展。
最后,我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负责任,已经建立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计划,并针对孩子的个性特点进行辅导和引导,孩子的成长发展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我保证在日常生活中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和关注,让孩子在温馨的家庭氛围中茁壮成长。
基于以上原因,我坚信自己有独自行使子女抚养权的能力,而被告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请求法院判决孩子仍由我行使监护权。
此致
敬礼!
原告: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