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台湾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台湾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主要针对在公职人员、法人组织、公共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中,以其职务之便便利地占有、使用公共财物,使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行为进行规定和惩罚。
根据台湾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属于犯罪性质非常严重的罪名。被认定犯有此罪的人将面临长时间的刑罚,并且还需要进行经济赔偿。
在台湾,挪用公款罪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告人必须具有使用公共财物的权力;其次,被告人占有或使用公共财物时,必须有使用不正当的情况,即不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公款的支配;最后,使用不正当的情况必须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台湾刑法中的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财产,减少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任何触犯此罪的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