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实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等需要,在拆迁那些存在难以保证居住安全与生活条件的住宅建筑后,向被拆迁人提供的替代性住房,是被政府规划、建设、拥有且出租的公共房屋。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办理,需要先对其产权性质进行明确。
首先,拆迁安置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权属于国有。因此,业主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
其次,政府会将该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对象确定为拆迁安置房居民,因此,新的使用人无法取得产权,仍具有原有的使用权,即权利人还是政府,而居民只是租户。
最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出租,但政府作为房屋产权人拥有该房屋出售权。在政府层面,会对拆迁安置房开展租售并举的管理模式,即既可向居民出租,也可对外售卖。出售方案通常需要得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及居民的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业主的产权范畴,租户只有使用权。政府作为产权人,具有该房屋的使用和出售权。而对于居民而言,只需保证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就能享受到该房屋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