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78万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公款是财政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务支出的资金,具有公共性、规范性、实质性等特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审核、审批、分配、使用和监督。而挪用公款,则是未经合法程序使用公款,违反了财政收支管理制度,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共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和信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性:
首先,挪用公款违反了财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规定:“预算拨款使用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支出不得列入预算,预算外支出的费用一律不得从国家财政资金中支付。”也就是说,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的支出,才能使用公款,而任意挪用公款就是违反了法规,而且这笔金额非常巨大,更是构成了贪污罪,其性质更为恶劣。
其次,挪用公款也有破坏公共利益的表现。公款的使用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是买单者的对社会的信任,而任意挪用公款足以造成财政拨款指向有失公正,以至降低政府声望,对财政支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挪用公款不仅是违法活动,更是伤害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应当受到严格打击。
最后,挪用公款也会影响政府形象和信任。由于公款挪用会引发诸多质疑和负面影响,包括损害政府的声誉、推翻政府形象等等,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挪用公款的涉案人员需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不仅是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挪用公款必须予以制止和打击,保护我们的社会法制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