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一旦签订,即视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生效具有约束力。因此,若一方要补办离婚协议,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无法实施。
在某些情况下,因为离婚协议的缺陷或者一方未履行协议,需要补办离婚协议。此时,双方不能够单方面补办协议,必须进行协商和协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补办离婚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满足新情况的要求,并保证双方的权益。
然而,如果一方毫无理由地要求补办离婚协议,而另一方并不同意,则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强制对方签署协议。此时,离婚协议原则上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只有在法律程序下得到确认或者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修改。
总之,补办离婚协议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不能单方面决定。同时,修改协议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补办过程会变得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