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而进行的一种政策措施,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适宜的住房来解决拆迁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因此,拆迁安置房本质上不是商品房,而是为了居民的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福利房,不应该出让。
首先,拆迁安置房在设计时就是为了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例如房间布局、采光情况、采暖等,而非以商业性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如果将拆迁安置房出售或出租,这些房屋所具备的住房安全和居住品质标准难以保证,特别是在出售后居住人员难以维护和改善房屋质量的情况下,影响到民生安全和居住舒适度。
其次,拆迁安置房并不是由民间资金投入兴建的商品房,它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的公共福利房屋,其中投入的资金主要由纳税人出资,如果出售这些房屋,对于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不好的。这样一来,政府出资兴建拆迁安置房的初衷,既是为了保障群众的居住权利,也是为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的水平,如果将这些房屋出售或出租,无疑是违背了拆迁安置房的初衷和意义。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出让不仅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安全和权益,也会影响到城市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不能将拆迁安置房作为商品来看待,更不能将它出售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