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认定最早是在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随后也多次修订和完善。宅基地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保障农民住房权益而设立的。
在宅基地制度下,农村居民可在有土地承包协议的条件下,按照家庭户口数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建房居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家庭户口数的30倍,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国有土地上共有的。
但是,宅基地不住建或者无人住宅的情况下,宅基地不能始终保持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浪费了土地资源。因此,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宅基地在一定情况下是会收回的。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承包期是有限制的。目前,大多数宅基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如果农户在30年内没有对宅基地进行有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取消或者终止,归还当地政府或者集体所有。
其次,如果农户建造的住房严重破坏或超过规定限制,影响到周边环境、土地资源、社会稳定等,也会被要求拆除。如果农户不遵守拆除通知,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催促拆除。
再次,有些地方实行的是“一户一宅、一年一检”的管理制度。这就要求农民一年内要在宅基地上住满120天以上。如果农户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就有可能面临废止土地承包合同的风险。
总之,农村宅基地在不住建或者无人住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收回的风险。农民在使用宅基地的同时,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监管,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