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和使用居住房屋所依据的地基,它是农村居民的合法住房。由于其是住宅建筑用地,因此在不同样的意义下享受与其他土地相比不同的权利。那么,农村宅基地是否受到物权法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将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物权法的确保护了农村宅基地的权益。201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行政区划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实施。”其中,“使用权”的涵义在物权法中定义为“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同一物上享有的全部、全部或部分权利的集合体”,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及权利范围,进一步为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在物权法中,农村宅基地也被赋予了与该地块原有物业权地位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地位。比如,“关于物权法实施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依规在其土地上建造住宅的,该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该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应当遵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也同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并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原有土地权益相近。因此,农村宅基地确实也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总体而言,物权法为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权利归属到权利范围,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为农村居民的住房安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