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职务上占有、使用、转移或者隐匿公共财产的行为。具体到法律条文上,挪用公款罪是指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公款或者其他财物。挪用公款罪是指占有或者使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其中的“公款或者其他财务”是指政府、国有公司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例如:政府拨款、税金、公款或者处置或者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等。
二、直接或变相占有。挪用公款罪是指占有或者使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而不是将财物归还对应单位或者管理部门。通过直接占有或者转移财务等行为,使公共财产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更改了原本的法定用途。
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是指被告人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不是错误用款等行为。被告人要具有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具有蓄意性,这是定罪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具体行为和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判断是否构成该罪还需要综合具体行为和情况。同时,如果情节较恶劣,触犯多个罪名,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