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被定性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挪用公款本身已经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而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更是恶性行为。具体来说,此类行为应被定性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甚至是“受贿罪”,根据情况认定案件主要罪名和从罪名。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将该单位财产转移、侵占或者以其他方法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占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公款用于赌博属于该罪的一种典型表现。其次,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挪用公共财产、收受贿赂等方式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刑事惩罚。理论上,此类行为中的公款用于赌博也可被定性为该罪的一种表现。最后,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在向个人或者组织索取、收受财物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在干部挪用公款赌博的情况下,如果挪用的公款实际是从他人处收受的财物,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表现。
总之,干部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需保持高压态势,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坚决遏制公款被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