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之一。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很多城市中的老旧街区、小区、破旧工厂等需要拆除,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拆迁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政府要签订补偿协议,但有些拆迁人并不愿意签署。
从法律角度讲,拆迁人不签补偿协议确实是违法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公益事业需要的征收、征用,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损失的,物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无法征用被拆迁人的房屋或土地,将会对国家或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拆迁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拆迁人有可能不愿意签署补偿协议,原因可能是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咨询和辅导等。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以积极开展补偿安置协商工作,加强宣传、解释,让拆迁人充分了解到征收政策,同时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及其代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对于少部分坚决不签署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政府依法依规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总之,拆迁人不签署补偿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论是从公共利益还是从民生福祉的角度看,拆迁工作都是必要的,但也需要政府和拆迁人之间的双方合作和协商,确保合法、公平、公正、有保障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