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必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双方需要在离婚程序中逐条协商,确定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和监护等事项。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并提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选择他人代为提交离婚协议是否合法呢?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达成的共识,其签署须双方当事人均出现,并由当事人确认其真实性。故而,受到限制、威胁、诱骗等原因而无法自行到场,需代理人代签离婚协议的情形是不被认可的。
其次,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协议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这三个原则均有一个共性——是夫妻自愿意愿协商达成的,并不适用于他人代为签署。如果由他人代为签署离婚协议,其代签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选择他人代为提交离婚协议,且代理人持有代理人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则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但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透过真实的签字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实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随意代理签字。
总之,人在外地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他人代打,答案是可以,但是前提是当事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书或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要谨慎对待这件事,尽量亲自到场并签署离婚协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