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用于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居民的住房。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居民所有,但是政府仍然有着一定的管理权。因此,拆迁安置房不能随意买卖或拍卖。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政府的公共资源,用于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拍卖拆迁安置房会导致房价的不确定性,让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另外,政府对于拆迁安置房的采取的是补偿的方式,因此如果让居民将房屋拍卖得到更高的价格,将导致政府的补偿成本增加,增加财政负担。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不得出售居民房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过居民同意。拆迁安置房虽然归居民所有,但是由政府管理,因此同样不能被私自转卖。否则,将涉及居民是否能够合法享有产权利益的问题,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建筑市场上,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是被法律禁止了的。这个在“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了,对于拆迁补偿房不能进行交易,只有到房屋住户才有使用权。
总之,拆迁安置房不能随意拍卖,因为这不仅会损害居民的利益,而且也会威胁到政府和公共资源的利益。政府和社区有责任管理和保障居民的基本利益,否则将会使整个社会的稳定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