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利用其职务或工作关系,将公款挪用、占用于个人或他人用途的行为。13000元的数额虽然不算大,但如果确实是利用公务资金挪用的,就是违反了法律和纪律规定,应该被定性为挪用公款。
首先,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之一,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办法等也对公款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违规使用公款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也会对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他们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而且给自己的单位和所在行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影响了其它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信任和信心。
最后,追究挪用公款行为是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的必然要求。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必须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被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利益。
总之,如果13000元是挪用公款,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纪律规定的惩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该保护公共财产和税款的安全和使用,积极监督和举报挪用公款的行为,共同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