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旨在保障农村特有的住房和生产生活用地,而并非普通的产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具备买卖房的权利。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农村居民权利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国家明确规定。这种权利是针对个人的,而非针对房屋的所有权,故无法将农村宅基地买卖成房产所有权。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设立是基于使农民能够有安居乐业的生活保障。许多的农村住房是由老年人居多,如果可买卖,则很可能导致有钱人向农村大量购买宅基地,以便建设豪华庄园和别墅,进而使得农村破坏和转型成为城市化社会的废墟。所以,不能容忍这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宅基地的设立是以农村发展为目标,如果将其纳入市场交易,将不可避免的引发市场波动,并且较快地推高了物价。这将严重影响到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因此,不能把农村宅基地当成房产所有权。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的住房和生产土地,是国家保障农村民生的重要一环,只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保护,才能更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成房产,应该坚持农村集体和家庭宅基地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住宅的物权制度,促进农民家庭的切实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