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据或者使用公共或者私有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职权或职务增加权作为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建设工程承揽、工程监督、物资采购、土地使用等方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危害性非常大,既侵犯了国家财产,破坏了公共信任,也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国家的良好形象和发展。
挪用公款是指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将本单位公共财产中约定或规定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挪作他用、将非财政预算部门财政拨款中规定用于特定用途的款项挪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公共财产法律关系中约定的财物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财政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挪用公款罪是犯罪嫌疑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目的,导致公共资源被浪费,从而损害了国家和广大群众的利益。
贪污和挪用公款都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确凿,应该依法从重惩处,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预防、制止和惩治这类犯罪活动的发生,切实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